员工拒加班,被领导打巴掌,推倒致尾骨骨折!算工伤吗?公司:个人冲突!官司打了2年多

时间 • 2025-08-13 08:28:58
加班
工伤
工作
公司

因拒绝加班被领导打伤!

算工伤吗?

此前有这样一个案例,

历经波折,终于尘埃落定!

↓↓↓

员工申请提前离岗,

公司领导称同意但要求其次日加班,

员工拒绝加班,

一言不合双方大打出手,

造成员工尾骨骨折、脱位!

引发了长达2年多

关于工伤的诉讼拉锯战——

公司先后2次上诉,

两级法院4次审理,

最终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阿强在浙江某机械公司任设计工程师一职。

2015年3月21日13时左右,阿强向公司总经理助理周某请假,表示想提前离岗,周某同意请假但要求他次日(3月22日)到公司加班。阿强以家中有事为由拒绝加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周某先打了阿强一记耳光,随后在互相拉扯时将阿强推倒在地,导致其尾骨骨折、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处罚。

2015年6月9日,阿强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3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阿强因拒绝加班与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阿强不服人社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履行请假手续属于工作职责的延伸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阿强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意外伤害。工作职责范围有一定的外延性,有些情形虽不是工作职责中明确规定的范围,但因为工作职责的外延性,也应纳入履行工作职责行为之中。

拒绝加班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向管理人员履行请假手续、说明无法加班的原因,属于接受公司管理的必要环节,应视为“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且代表公司方的管理人员周某先动手殴打阿强,故在整个过程中,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公司方存在主要过错。因此,阿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处理工作安排(请假、加班事宜)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形。

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咱们接着往下看!)

2017年2月21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强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又进行了新一轮的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强调,周某作为公司总助,其管理行为(安排加班、处理请假)属于职务行为。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施暴,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个人冲突”为由逃避工伤认定义务。

阿强与周某在公司车间内因加班问题发生争吵,他被推到在地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阿强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管理者

在安排加班时,

应当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劳动者

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要求,

但需理性行使权利。

遇到分歧时,

双方应有话好好说,凡事好商量~

避免情绪激化矛盾,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来源: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