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署,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统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关于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署的提案》。汤维建建议,设立我国统一的破产管理署,专司破产行政管理。为排除地方干扰,破产管理署上下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不受地方统辖。
3月6日,汤维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在破产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而逐渐形成了府院联动机制。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强调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府院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以来,部分省市法院和地方政府纷纷行动起来,以联合发布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
汤维建介绍,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18份地方性文件专门调整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涉及浙江、江苏、上海、四川、福建等地。据不完全统计,80%以上的破产案件涉及当地党政部门联动处置。
“然而,目前所看到的‘府院联动机制’还仅仅是一个制度性框架,具有涵盖的内容但缺乏确定的抓手,以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汤维建分析,首先,“一案一议”“一事一议”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期性;其次,“九龙治水”“面面俱到”抬高了破产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同时也制约了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再次,容易沦为行政干预破产司法的借口。
在汤维建看来,导致上述弊端的原因主要在于,府院联动机制的弹性过大,难以有序调整政府在破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保障责任和破产司法责任无法形成有效对接,“法律的归于法律、政策的归于政策”的边界较为模糊,最终制约了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使破产司法的受案数以及办案质量处在“双底”的低谷状态,破产程序难以打通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的“最后一公里”。
为此,汤维建建议,设立我国统一的破产管理署以作为破产行政配套机制的落地载体和运作枢纽。他详细介绍,建议机构名称确定为“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属于依法设立的专司破产行政管理的政府主管机构,隶属于国务院,作为国务院的直属行政部门。全国设立破产管理总署,并按行政级别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相应级别的破产管理署。为排除地方干扰,将破产管理权确定为国家事权,破产管理署上下级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不受地方统辖。
汤维建认为,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能有四项:管理和监督破产管理人,形成管理人名册,向法院提供管理人的人选,并对管理人进行培训、奖惩,对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在特殊的破产案件中指派公设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对破产人在失权期间的活动及相关受限情况进行监督,对受到资格限制的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确定破产原因责任,并负责复权事项的处置。
汤维建还建议设立破产保障基金,由破产管理署管理,并建立企业破产预警检测机制。由破产管理署协同工商、税务、银监、人行、社保等部门,定期监测企业纳税、工资发放、银行贷款偿付、涉诉等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打通行政指标信息与司法审判执行信息的数据壁垒,建立流畅的信息交换机制并联结网状的数据共享系统,分析研判辖区内企业运营状况,形成动态调整的企业业态名册,精准确定破产风险等级,在破产危机期间及时向问题企业发出警示信息,使其及时做好债务清理预案,防止企业直至严重亏损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从而造成无产可破或低产可破的不良局面。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封面图据视觉中国
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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