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划出法治红线,遏制离婚抢夺藏匿孩子

时间 • 2025-11-07 23:33:36
藏匿
离婚
孩子
抢夺

鉴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本质上的暴力属性,建议将之评价为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纳入到确定抚养权归属的综合考量因素当中。亦即,谁抢夺,谁藏匿,即对谁取得抚养权不利。

在一次争执过后,男方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却在开庭后悄悄带走孩子。无论女方如何哀求、寻找,始终无法获知孩子下落。已57天没见到孩子的北京朝阳区邵女士日前称:与她一样情况的妈妈,在相关微信群里有200多位。她们有的在离婚期间被恶意抢夺、藏匿孩子;有的取得了探视权,却探视不到孩子;有的取得抚养权,但孩子仍被另一方带走、藏匿……“报警和找妇联求助都没有办法解决,起诉到法院,也往往会失去抚养权。”

离婚只是解除婚姻关系,但变更不了亲子关系。子女也有享受完整父爱、母爱的权利,任何一方的爱,都不可或缺。媒体报道的这类离婚抢夺、藏匿孩子等行为,无疑是对基本的人伦底线的践踏,不仅是对一方之于孩子所享的亲权的悍然侵犯,也是对孩子所应享有的父爱或母爱的强行剥夺。

离婚,本是发生在夫妻两个主体之间的事,尽管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波及孩子,但凡是有着基本理性和良知的父母,都会尽量将离婚对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个有限范围。这也是父母之爱孩子的切实体现。

把孩子像个物件一样,在双方之间争来夺去,把孩子深度卷入离婚事件中,只会对孩子身心造成扩大化的伤害,对其成长更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心理阴影。譬如形成孤僻、封闭、缺失安全感的心理,对家庭、亲情丧失信赖,在行为性格养成、学校表现等多方面出现问题等,危害是不容小觑的。

事实上,随着离婚案件中此类纠葛的增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也有提出建议。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建议,抓住《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契机,将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阻拦抚养、探视行为列入家庭教育不当行为当中,并对干预措施予以规范,明确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介入条件和强制干预措施;著名编剧蒋胜男也表示,离婚以后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造成了亲情的割裂与仇视,建议明确相关司法解释,阻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其实,举凡离婚,关于抚养权、探视权的分配,要么由双方协议安排,要么交由法院,基于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各方面条件,作出裁定,这才是理性、文明的方式。而通过抢夺、藏匿孩子来争夺抚养权,就本质言之,是一种强行切断被侵权一方和孩子天然亲情纽带的暴力行为。

众所周知,在离婚案件中,对取得抚养权的不利因素有:出轨、家暴、虐待遗弃、存在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鉴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本质上的暴力属性,建议将之评价为家暴,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纳入到确定抚养权归属的综合考量因素当中。亦即,谁抢夺,谁藏匿,即对谁取得抚养权不利。或许这会对离婚抢夺、藏匿孩子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对于已经取得抚养权,却不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也应积极介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如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经被侵权人申请,法院可考虑变更抚养权归属。

目前,对于离婚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明确,导致被侵权一方往往维权困难。期待后续随着《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推出,能对离婚抢夺、藏匿孩子的暴力行径,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于立生

编辑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